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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6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6條

第6條

上訴委員會可藉命令暫緩執行有關決定,並可在訟費、繳存款項於該委員會或其他事宜方面,定出它認為適當的條件,而該項暫緩執行須受該等條件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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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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