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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指定當局可藉書面方式,委任 —— (a) 公職人員; (b) 以下人士 —— (i) 獲該當局僱用的人;或 (ii) 在與該當局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有其他關連的情況下而獲僱用的人;或 (c) 在保安局局長同意下——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類別的人, 執行本條例賦予或委予該當局的獲授權人員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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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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