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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任何職能,是任何指定當局根據本條例的條文,可就對該當局而言是指明關鍵基礎設施的關鍵基礎設施而執行的,或就該當局所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而執行的,則該職能可由專員執行,猶如專員是該指定當局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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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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