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專員如信納,某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獲免除任何第1類責任、第2類責任或第3類責任(標的責任),是合乎公眾利益的,則可藉書面通知(豁免責任通知),豁免該營運者,使其獲免除標的責任。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專員如信納,某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獲免除任何第1類責任、第2類責任或第3類責任(標的責任),是合乎公眾利益的,則可藉書面通知(豁免責任通知),豁免該營運者,使其獲免除標的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