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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5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5條

第5條

專員如信納有以下情況,可藉書面通知(撤銷豁免通知),撤銷第(1)款所指的豁免 —— (a) 該項豁免的某條件遭違犯;或 (b) 根據該款豁免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不再符合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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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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