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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7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7條

第7條

任何規管當局可 —— (a) 在根據第(3)款披露資料時;或 (b) 在根據第(6)(a)款授予同意時, 附加該當局認為適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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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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