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 —— (a) 在違反第57(5)條的情況下披露資料;及 (b) 在作出該項披露時 —— (i) 知道或應該知道,該項資料之前已根據第57(1)、(2)或(3)條(第57(2)(a)或(3)(c)條除外)向該人或任何其他人披露;及 (ii) 無合理理由相信第57(5)條憑藉第57(6)條而不適用於該人, 即屬犯罪。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任何人 —— (a) 在違反第57(5)條的情況下披露資料;及 (b) 在作出該項披露時 —— (i) 知道或應該知道,該項資料之前已根據第57(1)、(2)或(3)條(第57(2)(a)或(3)(c)條除外)向該人或任何其他人披露;及 (ii) 無合理理由相信第57(5)條憑藉第57(6)條而不適用於該人, 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