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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有關人士,並非上述程序中的證人,則在該程序中,證人無須 —— (a) 披露該有關人士的姓名或地址;或 (b) 說明任何會致使或可能致使該有關人士的姓名或地址被揭露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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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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