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在上述程序中作為證據的某簿冊、文件或字據,或在上述程序中可予檢查的某簿冊、文件或字據,載有 —— (a) 指名或描述某有關人士的記項;或 (b) 可致使某有關人士的身分被揭露的記項, 則上訴委員會、法院或審裁處(視情況所需而定),須安排將一切有關段落掩蓋或塗去,但以對保障該有關人士以免其身分被揭露而言屬必需的範圍為限。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如在上述程序中作為證據的某簿冊、文件或字據,或在上述程序中可予檢查的某簿冊、文件或字據,載有 —— (a) 指名或描述某有關人士的記項;或 (b) 可致使某有關人士的身分被揭露的記項, 則上訴委員會、法院或審裁處(視情況所需而定),須安排將一切有關段落掩蓋或塗去,但以對保障該有關人士以免其身分被揭露而言屬必需的範圍為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