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盡應盡的努力
第65條
(1) 在任何就第7條或第4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有以下情況,被告有權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 (a) 有充分證據舉出,帶出以下爭議點 —— (i) 干犯該罪行,是由非被告所能控制的因由所引致;及 (ii) 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避免自己干犯該罪行;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2) 如第(1)款所訂的免責辯護涉及一項指稱,指有關罪行 —— (a) 是因為另一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致;或 (b) 是因為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所致, 則除非被告已按照第(3)款發出通知,否則如無法院批准,無權援引該免責辯護。 (3) 為施行第(2)款而發出的通知須 —— (a) 識別作出有關作為或有有關不作為的人的身分,或提供有關資料的人的身分,或提供協助以幫助確定該人的身分;及 (b) 在有關法律程序開始聆訊前至少7個工作日之前,向提起該程序的人發出。 (4) 如第(1)款所訂的免責辯護涉及一項指稱,指犯有關罪行是另一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致,則除非有充分證據舉出,(在尤其考慮到被告為確保該另一人的合作而有採取的步驟以及按理應可採取的步驟的情況下)帶出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該另一人在遵從有關條文上的合作此一爭議點,否則該免責辯護不成立。 (5) 如第(1)款所訂的免責辯護涉及一項指稱,指犯有關罪行是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所致,則除非有充分證據舉出,在尤其考慮到以下情況下 —— (a) 被告為核實該等資料而採取及按理應可採取的步驟;及 (b) 被告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該等資料, 帶出從整體情況而言被告倚賴該等資料是合理此一爭議點,否則該免責辯護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