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採用電子紀錄形式,送交至該機構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某資訊系統中的地址。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採用電子紀錄形式,送交至該機構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某資訊系統中的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