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證明書是其所述事實的證據。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證明書是其所述事實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