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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69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69條

保安局局長可給予指示

第69條

(1) 保安局局長可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向任何以下人士,給予局長認為適當而與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有關的指示 —— (a) 專員; (b) 專員的獲授權人員; (c) 根據第52(1)條獲轉授職能的公職人員。 (2) 根據第(1)款獲給予指示的人,須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遵從該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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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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