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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第3條

關於以下事宜的政策及指引 —— (a) 識別、評估、監察、應對和減低 —— (i) 有關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的相關風險; (ii) 該系統的保安漏洞;及 (iii) 該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威脅及電腦系統安全事故; (b) 偵測該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威脅及電腦系統安全事故; (c) 控制該系統的接達,以及防止在無合法權限下對該系統作出任何作為; (d) 確保任何對該系統的變更,是受到監察、管理和控制的; (e) 確保該系統的所有組件是受到保護、管理和控制,以保護儲存在該等組件、由該等組件傳送或處理,或可經該等組件取得的資料的; (f) 採納有以下效果的原則:在該系統的全個發展生命周期中,將各項安全措施作出優次排序,以及將其整合; (g) 確保該系統在遇到干擾期間的可用性; (h) 為確保 —— (i) 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履行第1類責任、第2類責任及第3類責任;及 (ii) 該營運者所需的電腦系統安全措施,獲妥善地實行, 管理與下述服務及產品的供應商之間的合約及其他通訊:該系統所採用的、與電腦系統相關的服務及產品;及 (i) 審視根據第23條提交的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及應急計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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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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