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8條作出通知的指明時限
第6條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項目 條文 限期1第28(2)(a)條 (a)如有關電腦系統安全事故已干擾,正干擾或相當可能將干擾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在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知悉該事故後的12小時內。(b)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在該營運者知悉該事故後的48小時內。2第28(3)條 在有關通知根據第28(1)條作出後的48小時內。3第28(4)條 在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知悉有關電腦系統安全事故當日後的14日內。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6條
根據第28條作出通知的指明時限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項目 條文 限期1第28(2)(a)條 (a)如有關電腦系統安全事故已干擾,正干擾或相當可能將干擾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在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知悉該事故後的12小時內。(b)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在該營運者知悉該事故後的48小時內。2第28(3)條 在有關通知根據第28(1)條作出後的48小時內。3第28(4)條 在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知悉有關電腦系統安全事故當日後的14日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