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行政長官不得委任以下人士加入上訴委員團 —— (a) 公職人員;或 (b) 以下人士 —— (i) 獲某規管當局僱用的人;或 (ii) 在與該當局執行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下的職能有其他關連的情況下而獲僱用的人。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行政長官不得委任以下人士加入上訴委員團 —— (a) 公職人員;或 (b) 以下人士 —— (i) 獲某規管當局僱用的人;或 (ii) 在與該當局執行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下的職能有其他關連的情況下而獲僱用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