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上訴
第3條
(1) 任何人為對某項決定提出上訴,須向上訴委員團主席提交通知,列出上訴理由。 (2) 該項通知 —— (a) 須採用符合上訴委員團主席所指明的格式;及 (b) 須在該人接獲該項決定的通知當日之後的1個月內提出。 (3) 上訴委員團主席如認為,在特定個案中延展第(2)(b)款所指明的期間,屬適當之舉,則可如此延展該期間。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開始上訴
(1) 任何人為對某項決定提出上訴,須向上訴委員團主席提交通知,列出上訴理由。 (2) 該項通知 —— (a) 須採用符合上訴委員團主席所指明的格式;及 (b) 須在該人接獲該項決定的通知當日之後的1個月內提出。 (3) 上訴委員團主席如認為,在特定個案中延展第(2)(b)款所指明的期間,屬適當之舉,則可如此延展該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