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該項通知 —— (a) 須採用符合上訴委員團主席所指明的格式;及 (b) 須在該人接獲該項決定的通知當日之後的1個月內提出。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該項通知 —— (a) 須採用符合上訴委員團主席所指明的格式;及 (b) 須在該人接獲該項決定的通知當日之後的1個月內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