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出上訴委員會
第4條
(1) 在有人根據本附表第3(1)條提交通知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從該委員團中委出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處理有關上訴。 (2) 上訴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 (a) 委員會主席; (b) 至少2名其他成員(普通成員)。 (3) 上訴委員團主席在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時,須確保 —— (a) 該委員會主席屬法律專業人士; (b) 至少一名普通成員屬資訊科技專業人士; (c) 至少一名普通成員既非資訊科技專業人士,亦非法律專業人士;及 (d) 該等成員在有關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中,並無應披露的利害關係。 (4) 就第(3)(d)款而言,如某人在某項決定中,有以下情況,則該人即屬在該項決定中,有應披露的利害關係 —— (a) 該人就該項決定有 —— (i) 金錢利害關係(不論直接或間接);或 (ii) 大於該人作為公眾一分子而有的個人利害關係;及 (b) 該金錢利害關係或個人利害關係,與該人在本條例下的職能的妥善執行,能夠(或在合理觀感上能夠)產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