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有人根據本附表第3(1)條提交通知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從該委員團中委出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處理有關上訴。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在有人根據本附表第3(1)條提交通知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從該委員團中委出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處理有關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