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上訴委員團主席在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時,須確保 —— (a) 該委員會主席屬法律專業人士; (b) 至少一名普通成員屬資訊科技專業人士; (c) 至少一名普通成員既非資訊科技專業人士,亦非法律專業人士;及 (d) 該等成員在有關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中,並無應披露的利害關係。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上訴委員團主席在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時,須確保 —— (a) 該委員會主席屬法律專業人士; (b) 至少一名普通成員屬資訊科技專業人士; (c) 至少一名普通成員既非資訊科技專業人士,亦非法律專業人士;及 (d) 該等成員在有關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中,並無應披露的利害關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