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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5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5條

處理上訴的一般程序

第5條

(1) 為某項上訴委出的上訴委員會可 —— (a) 只基於書面陳詞(而不經口頭聆訊)對該項上訴作出裁決;或 (b) 進行口頭聆訊,以對該項上訴作出裁決。 (2) 在考慮某項上訴時,每項有待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問題,須由有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的過半數票決定。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每名上訴委員會成員有1票。 (4) 就任何有待決定的問題而言,如票數均等,則上訴委員會主席除其原有的一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5) 在本附表其他條文的規限下,進行上訴聆訊的程序及其他處理上訴的程序,均須由上訴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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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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