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上訴的一般程序
第5條
(1) 為某項上訴委出的上訴委員會可 —— (a) 只基於書面陳詞(而不經口頭聆訊)對該項上訴作出裁決;或 (b) 進行口頭聆訊,以對該項上訴作出裁決。 (2) 在考慮某項上訴時,每項有待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問題,須由有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的過半數票決定。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每名上訴委員會成員有1票。 (4) 就任何有待決定的問題而言,如票數均等,則上訴委員會主席除其原有的一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5) 在本附表其他條文的規限下,進行上訴聆訊的程序及其他處理上訴的程序,均須由上訴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