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聆訊及其法定人數
第7條
(1) 有關聆訊須由上訴委員會主席主持。 (2) 有關聆訊的法定人數,是上訴委員會的3名成員,或該委員會成員的半數,以較大者為準。 (3) 在決定是否達法定人數時,如上訴委員會成員數目是單數,則該數目須視作已加上1。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7條
主持聆訊及其法定人數
(1) 有關聆訊須由上訴委員會主席主持。 (2) 有關聆訊的法定人數,是上訴委員會的3名成員,或該委員會成員的半數,以較大者為準。 (3) 在決定是否達法定人數時,如上訴委員會成員數目是單數,則該數目須視作已加上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