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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第1條

上訴委員會在聆訊有關上訴時,具有以下各項權力 —— (a) 聽取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的權力; (b) 訊問證人的權力; (c) 收取和考慮任何材料(不論其形式是口頭證供、書面陳述、文件或其他東西,亦不論該材料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會否獲接納為證據)的權力; (d) 決定以何種方式收取(c)段所述材料的權力; (e) 將該委員會認為某人因出席該聆訊而合理地招致的開支判給該人的權力; (f) 作出任何進行該聆訊或執行該委員會的職能所需或所附帶的命令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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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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