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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第4條

上訴人可透過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以下人士,出席有關聆訊 —— (a) 上訴人的董事; (b) 法律代表; (c) 在上訴委員會的同意下——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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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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