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上訴委員會根據第(1)(b)(ii)款駁回上訴 —— (a) 上訴人可在有關駁回命令作出的日期後的28日內,藉着向該委員會的主席提交書面通知,向該委員會申請覆核該項命令;及 (b) 該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是因合理理由而沒有派代表出席該項聆訊,可撤銷該項命令。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如上訴委員會根據第(1)(b)(ii)款駁回上訴 —— (a) 上訴人可在有關駁回命令作出的日期後的28日內,藉着向該委員會的主席提交書面通知,向該委員會申請覆核該項命令;及 (b) 該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是因合理理由而沒有派代表出席該項聆訊,可撤銷該項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