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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5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上訴委員會根據第(2)(b)款,撤銷駁回上訴的命令,該委員會的主席須 —— (a) 擇定有關上訴的新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使該新聆訊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開始;及 (b) 在如此擇定的日期至少14日之前,向上訴的各方送達關於該新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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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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