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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2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2條

特權及豁免權

第12條

(1) 在上訴委員會聆訊有關上訴時,該委員會所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等同於假使該項上訴是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該委員會便會享有者。 (2) 在有關聆訊中,在上訴委員會席前出席的一方、法律代表、證人或任何其他人(出席者)所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等同於假使該項上訴是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該出席者便會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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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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