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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第5條

就本條例而言,在不局限無力償債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涵義的原則下,持牌人如有以下情況,即視為無力償債 —— (a) 已停止在業務的通常運作中償還其債項;或 (b) 在其債項到期時不能予以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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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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