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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穩定幣條例 第7條

持牌穩定幣活動及相關詞句的涵義

第7條

就本條例而言 —— (a) 凡某人根據批給該人的牌照,獲授權進行某受規管穩定幣活動,該人即屬就該項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獲發牌; (b) 提述某持牌人的持牌穩定幣活動,即提述該持牌人就此獲發牌的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c) 提述與某牌照相關的指明穩定幣,即提述 —— (i) 有關持牌人根據該牌照發行的指明穩定幣;或 (ii) 有關持牌人的持牌穩定幣活動所關乎的指明穩定幣,但並非該持牌人根據該牌照發行者;及 (d) 提述某持牌人在其牌照下的業務活動 —— (i) 就每個持牌人而言——即提述該持牌人的持牌穩定幣活動;及 (ii) 就已取得附表2第12(2)條所述的金融管理專員的同意以進行某業務活動的持牌人而言——亦包括該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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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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