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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8條

穩定幣條例 第8條

關乎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罪行

第8條

(1) 任何人不得 —— (a) 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或 (b) 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2) 第(1)款不適用於 —— (a) 就有關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獲發牌的人;或 (b) 根據第13(1)(a)條就有關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獲豁免的人,或屬根據該條就該項活動獲豁免的類別的人。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a)或(b)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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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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