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本條中 —— 認許提供者 (permitted offeror)指 —— (a) 持牌人; (b)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反洗錢條例》)第53ZRK條獲批給牌照以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反洗錢條例》第53ZR條所界定者)的法團(《反洗錢條例》附表1第2部第1條所界定者); (c) 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第8F條獲批給牌照的人; (d)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證券條例》)第116條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證券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界定者);或 (e) 認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