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本條中 —— 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 (reckless misrepresentation)指 —— (a) 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b) 任何承諾,而在該承諾作出時,該承諾是無法履行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c) 任何預測,而在該預測作出時,根據作出該預測的人當時所知的事實,該預測是沒有充分理由支持的,而且該預測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d) 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作出該陳述的人罔顧實情地遺漏某重要事實,以致該陳述成為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e) 任何預測,而在該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預測的人罔顧實情地遺漏某重要事實,以致該預測成為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預測; 欺詐的失實陳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指 —— (a) 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而作出該陳述的人是知道此情況的; (b) 任何承諾,而在該承諾作出時 —— (i) 作出該承諾的人無意履行該承諾;或 (ii) 該承諾是無法履行的,而作出該承諾的人是知道此情況的; (c) 任何預測,而在該預測作出時,根據作出該預測的人當時所知的事實,該預測是沒有充分理由支持的,而該人是知道此情況的; (d) 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作出該陳述的人蓄意遺漏某重要事實,以致該陳述成為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e) 任何預測,而在該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預測的人蓄意遺漏某重要事實,以致該預測成為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