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除非金融管理專員信納 —— (a) 某人或某類別的人要約提供某指明穩定幣,對以下兩者所構成的風險均無關重要 —— (i) 該指明穩定幣的潛在持有人; (ii) 香港的貨幣或金融體系;及 (b) 有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 (i) 該指明穩定幣的發行是獲某牌照授權的; (ii) 第8條並不禁止該指明穩定幣的發行,以及獲要約提供該指明穩定幣的人,是根據第9(3)條指明的人,或屬根據該條指明的類別的人;或 (iii) 該指明穩定幣是以下的人發行的:根據第(1)款就該指明穩定幣的發行獲豁免的人,或屬根據該條就該項發行獲豁免的類別的人, 否則金融管理專員不得根據第(3)款,就要約提供該指明穩定幣,豁免該人或該類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