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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決定對有關牌照附加條件,須在批給該牌照時,向該牌照的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a) 附加的條件; (b) 附加該條件的理由;及 (c) 該條件將會於何日生效,或(如該條件將會於某事件發生時生效)此事實及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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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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