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情況有變的責任
第27條
(1) 如持牌人覺得與以下事宜有關的情況有重大改變,或相當可能有重大改變,則本條適用 —— (a) 該持牌人持續符合就該持牌人而適用的任何最低準則; (b) 該持牌人持續遵從根據第17(1)(a)或(b)條附加於其牌照的任何條件;或 (c) 該持牌人進行該持牌人在其牌照下的任何業務活動。 (2) 持牌人須 —— (a) 如已出現重大改變——在該持牌人知悉該重大改變後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指明格式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該改變的細節;或 (b) 如相當可能出現重大改變——在該持牌人覺得該重大改變相當可能會出現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指明格式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該項可能出現的改變的細節。 (3) 任何持牌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