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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持牌人須 —— (a) 如已出現重大改變——在該持牌人知悉該重大改變後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指明格式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該改變的細節;或 (b) 如相當可能出現重大改變——在該持牌人覺得該重大改變相當可能會出現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指明格式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該項可能出現的改變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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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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