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牌照一經根據第28條撤銷,則在緊接該項撤銷前持有該牌照的人(前持牌人) —— (a) 須遵從第28(3)(c)條所述(並經根據第31(1)(b)(i)條修改)的指示;及 (b) 須遵從根據第31(1)(a)或(b)(ii)條附加(並經根據第31(1)(b)(iii)條修改)的任何條件。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牌照一經根據第28條撤銷,則在緊接該項撤銷前持有該牌照的人(前持牌人) —— (a) 須遵從第28(3)(c)條所述(並經根據第31(1)(b)(i)條修改)的指示;及 (b) 須遵從根據第31(1)(a)或(b)(ii)條附加(並經根據第31(1)(b)(iii)條修改)的任何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