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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第5條

本條所指的暫時吊銷,在以下兩個時間中的較早者失效 —— (a) 自根據第(3)(a)款所指明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屆滿時; (b) 第(3)(b)款所述的日期或事件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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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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