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某牌照根據第32或33條暫時吊銷的期間(暫時吊銷期間),有關持牌人 —— (a) 不得進行並即須停止進行該持牌人在其牌照下的業務活動;及 (b) 就第33條所指的暫時吊銷而言 —— (i) 須遵從第33(3)(d)條所述(並經根據第35(1)(b)(i)條修改)的指示;及 (ii) 須遵從根據第35(1)(a)或(b)(ii)條附加(並經根據第35(1)(b)(iii)條修改)的任何條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