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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 —— (a) 可在根據第33(3)(d)條發出指示時,對該指示附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及 (b) 可在發出上述指示後的任何時間 —— (i) 修改或撤回該指示; (ii) 對該指示附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任何新條件;或 (iii) 在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根據第(ii)節或(a)段附加的條件,包括根據本節修改的條件,作出修改,或取消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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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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