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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任何人被控犯第(2)款所訂罪行,而該人因為某作為或情況,而成為上述控權人,則該人如確立自己不知道該作為或情況具有該效果,即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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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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