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申請後,可在第(4)款所指明的限期內 —— (a) 藉書面通知,就有關的人成為上述控權人給予同意,而不論該同意是否受根據第40條附加的條件所規限;或 (b) 在第41條的規限下,藉書面通知,反對有關的人成為上述控權人。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申請後,可在第(4)款所指明的限期內 —— (a) 藉書面通知,就有關的人成為上述控權人給予同意,而不論該同意是否受根據第40條附加的條件所規限;或 (b) 在第41條的規限下,藉書面通知,反對有關的人成為上述控權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