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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在第37(1)條所描述的情況以外的情況下而成為某持牌人的控權人; (b) 因為某作為或情況,而成為上述控權人,但自己不知道該作為或情況具有該效果;及 (c) 其後知悉自己已成為上述控權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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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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