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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 —— (a) 可在根據第38(2)(a)或39(3)(a)條就某人給予同意時,對該項同意附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及 (b) 可在給予上述同意後的任何時間 —— (i) 對該項同意附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任何新條件;或 (ii) 在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根據第(i)節或(a)段附加的條件,包括根據本節修改的條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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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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