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是否根據第(1)款附加或修改條件前 —— (a) 須向有關的人發出書面通知(初步通知),述明 —— (i) 金融管理專員附加或修改條件的意向; (ii) 將會附加或修改的條件;及 (iii) 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 (b) 須在該初步通知中,述明該人可在該初步通知發出當日後的1個月內,就為何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未獲確立,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書面陳述;及 (c) 須考慮為施行(b)段而作出的陳述。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是否根據第(1)款附加或修改條件前 —— (a) 須向有關的人發出書面通知(初步通知),述明 —— (i) 金融管理專員附加或修改條件的意向; (ii) 將會附加或修改的條件;及 (iii) 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 (b) 須在該初步通知中,述明該人可在該初步通知發出當日後的1個月內,就為何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未獲確立,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書面陳述;及 (c) 須考慮為施行(b)段而作出的陳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