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認為以下事宜(指明事宜)中的任何事宜獲符合,可向該人發出反對通知 —— (a) 該人不是成為或繼續作為上述控權人的適當人選; (b) 與有關牌照相關的任何指明穩定幣的持有人或潛在持有人的利益,會以或以任何方式,受到該人成為或繼續作為上述控權人所威脅; (c) 如該人現時並非上述控權人,在考慮到該人假若成為上述控權人時,該人相當可能具有的對該持牌人的影響力 —— (i) (如按金融管理專員的意見,該持牌人現正審慎地經營其業務)該持牌人相當可能不會繼續如此經營其業務;或 (ii) (如金融管理專員持任何其他意見)該人相當可能不會採取充分的補救行動,以確保該持牌人將會審慎地經營其業務; (d) 如該人現時是上述控權人,在考慮到該人作為上述控權人而具有的對該持牌人的影響力 —— (i) (如按金融管理專員的意見,在該人成為上述控權人前,該持牌人已審慎地經營其業務)該持牌人現在並非並相當可能不會繼續如此經營其業務;或 (ii) (如金融管理專員持任何其他意見)該人現在沒有採取或相當可能不會採取充分的補救行動,以確保該持牌人將會審慎地經營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