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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向該人發出反對通知之前 —— (a) 須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初步通知),述明 —— (i) 金融管理專員擬向該人發出反對通知;及 (ii)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獲符合的指明事宜; (b) 須在該初步通知中,述明該人可在該初步通知發出當日後的1個月內,就為何不應發出反對通知,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書面陳述;及 (c) 須考慮為施行(b)段而作出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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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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