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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44條

穩定幣條例 第44條

第3次分部的釋義

第44條

(1) 在本次分部中 —— 指明控權人 (specified controller)指 —— (a) 大股東控權人;或 (b) 小股東控權人。 (2) 就本次分部而言,如某人藉取得某持牌人或另一法人團體的股份、或藉其相聯者取得該持牌人或另一法人團體的股份,而成為該持牌人的指明控權人,則符合以下描述並由該人或任何其相聯者持有的股份,即屬該人的指明股份 —— (a) 由該人或其相聯者如此取得;及 (b) 在緊接該人成為上述控權人之前,並非由該人或其相聯者如此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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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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