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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任何人就某持牌人而言屬受禁人,該人即 —— (a) 不得以或繼續以該持牌人的間接控權人的身分行事;及 (b) 不得以或須停止以上述控權人的身分,向以下的人的董事發出任何指示或指令 —— (i) 該持牌人;或 (ii) 以該持牌人為附屬公司的另一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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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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